勞動仲裁原告不出庭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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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原告不出庭的結果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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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結果怎麼辦

不服勞動仲裁結果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合同糾紛發生地的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但對於一裁終局的情況不能再提起訴訟,如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仲裁法》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法》第48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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