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一直不裁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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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仲裁一直不裁決怎麼辦?

勞動仲裁一直不裁決怎麼辦?

勞動仲裁一直不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勞動仲裁裁決期限有多長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因出現案件處理依據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司法鑑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後,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三、處理好勞動爭議案件的對策

(一)加快勞動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體系的建設和完善。目前,勞動法及配套法規、規章很多,但存在相互間規定不一致的現象,規章、覆函與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衝突,造成了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員之間、勞動仲裁部門與人民法院之間對規章、覆函的適用和理解往往差距很大。這樣即不能適應勞動關係的多樣化,又給正確執法帶來了很大困難。我們司法工作人員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第一線,更能發現相關法律法規對於處理案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充分行使立法建議的權利,保證施行的法律能有效的規範勞動關係。

(二)通過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可能引發羣體事件的行為。對違法情況嚴重的用人單位要依法進行處罰,這是減少勞動爭議糾紛特別是減少羣體糾紛必不可少的外部因素,也是督促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有效手段。

(三)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勞動爭議案件政策性強,涉及大量的勞動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勞動者甚至用人單位特別是私營企業大多法律知識欠缺,因此勞動部門、司法部門要做好普法教育,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要搞好公開審判,明法析理工作。引導當事人在正確理解法律涵義的基礎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訴辯主張,避免因請求不當而造成矛盾激化,耐心向當事人宣講和解釋法律,為順利解決糾紛打下了思想基礎。使勞動者能清晰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依法提出合理訴求;使廣大用人單位明確自身法律責任,規範自身行為;使旁聽人員及全社會都能對勞動法律法規有一個比較深刻的認識。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規範的教育作用。

勞動仲裁的提出是解除勞動爭議的有效方法,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特別是不同的仲裁事項所認定的處理依據也是不同的,如果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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