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撤銷情形有什麼?
一、仲裁裁決的撤銷情形有什麼?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仲裁裁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如何撤銷仲裁申請?
未生效的勞動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書面的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即可。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時限是多久?
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仲裁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仲裁可以撤銷,還未產生效力的勞動仲裁是可以撤銷的,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的撤銷申請即可。勞動仲裁機構沒有下達仲裁裁決之前,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撤銷仲裁的申請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