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是仲裁的解決方式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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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決是仲裁的解決方式麼?

裁決是仲裁的解決方式麼?

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裁決:

裁決是指公安機關關於當事人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應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從輕還是從重處罰的決定。

依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在作出裁決前,一方是可以申請解決的,如果另一方同意調解的,可以先行調解。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仲裁的特徵

自願性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

專業性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複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專家仲裁由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

靈活性由於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祕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經濟性仲裁的經濟性主要表現在: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仲裁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費往往低於訴訟費;仲裁的自願性、保密性使當事人之間通常沒有激烈的對抗,且商業祕密不必公之於世,對當事人之間今後的商業機會影響較小。

單獨性仲裁機構立於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係。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單獨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機構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單獨性。

國際性隨着現代經濟的國際化,當事人進行跨國仲裁已屢見不鮮。仲裁案件的來源、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直至裁決的執行,國際性因素越來越多。

走仲裁裁決的案件一般是民事案件,其中離婚案、財產案不走仲裁裁決程序。仲裁具有自願、專業、靈活、快捷以及經濟性的特點,比較其他案件處理更為緩和,仲裁裁決一般由公安機關予以相應的處罰,處罰根據不同種違法行為進行輕重處罰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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