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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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的情形有什麼?

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的情形有什麼?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那麼仲裁協議無效。

2.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又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中要明確約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對於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5.一方採取脅迫的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二、勞動仲裁管轄地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只要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內,則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擁有管轄權

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必須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這裏的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的註冊地,用人單位的註冊地與經常營業地不一致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經常營業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雙方約定的勞動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時,所產生的勞動仲裁裁決是無效的。員工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都可以管轄勞動仲裁案件。和用人單位出現勞動爭議時,員工可以到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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