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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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訴訟時效中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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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訴訟時效中斷嗎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宣佈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一級響應。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原則上可將政府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為不可抗力。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相關訴訟活動不能正常參加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規定,可以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訴訟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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