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仲裁後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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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仲裁後申請執行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商事仲裁

1、申請

仲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由仲裁委員會將相關申請提交法院審查

2、管轄法院

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法院,一般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法院審查並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審查並作出裁定。

3、仲裁前保全

現行法律及司法文件沒有就適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前保全,根據文義解釋,僅適用於法院訴訟程序,因此,當事人在仲裁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可能不會充分。

應當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當事人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並且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於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4、財產保全錯誤

仲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應當由申請保全的當事人賠償相關損失。

勞動仲裁大家都知道,一般是勞動者跟用人單位之間的戰爭。勞動仲裁的程序很複雜,一般處理起來要好幾個月,如果雙方有誤會,建議先私下進行溝通,能私下解決的事情,建議不要走仲裁,這樣會消耗大家很多精力,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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