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有序的法制經濟,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及其他營利性服務的經濟行為都應規範化、合法化,各種營利性...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刑法》的規定,區分本罪與非罪,即與一般違法經營行為的界限,可着重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行為人並未利用職務之便而經營同類營業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如行為人...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量刑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將本單...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是否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在簽訂、履行合同時雖然被騙,但發現後及時採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損失,不構成犯罪。2、區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二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概念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在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中,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後者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扮演着十...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三條[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與非罪的明顯界限是犯罪情節。只有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為,才以犯罪論定;一般情節輕微或危害不大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為應...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標準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
虛假破產罪概念
虛假破產罪,是指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概念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認定
1、本罪與請客送禮的界限 在認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清與請客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禮尚往來的請客送禮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為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
虛假破產罪的認定
1、虛假破產罪主觀故意的認定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虛假破產罪是在一種在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實施的欺詐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其行為會導致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定1、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則不構成本罪;2、如果沒有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都不構成本罪。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1、後者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量刑標準
1、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認定
一、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司法認定的基礎定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下稱《公約》)中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等術語進行了解釋。根據《公約》的規定,外國公職人員係指外國無論是經任命還是經選舉而...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量刑標準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標準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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