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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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了怎麼辦

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了怎麼辦

解決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適用的原則

(一)保護在先權利原則

保護在先權利是解決知識產權權利衝突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前述《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一條中有關申請註冊商標不得與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規定,以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都是這一原則的體現。根據這一原則,在後權利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否則在先權利人有權要求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在後的註冊申請或者撤消在後取得的權利。但這一原則不是絕對的,在適用這一原則的同時,應當同時考慮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比如甲乙兩企業分別在相隔較遠的不同地區,甲的企業名稱註冊在先,乙的商標善意註冊在後,經過使用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聲譽,該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和該商標相同,並在市場上造成混淆,這時就不能僅以甲的企業名稱註冊在先而阻止或者撤消在後商標的註冊,而應當同時適當保護善意的在後商標權利人的權利。

(二)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經濟中的基本行為準則。前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有關經營者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則是目前處理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明確依據。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中也明確表述了這一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的取得或者行使應當出於善意,不能惡意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如甲乙兩個同行業內的企業,甲的商標已經註冊,並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聲譽,乙將該商標註冊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並在市場上造成混淆,可以認定乙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又如甲乙兩企業,由於甲不正當的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在市場上造成與乙的註冊商標的混淆,由於甲行為的不正當性,可以認為甲具有主觀上的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禁止混淆原則

這一原則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司法解釋中已經有明確的體現,如《商標法第十三條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有關商標侵權的規定等,《法釋()32號有關將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域名使用構成商標侵權的規定,都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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