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訴訟起訴時效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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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民事訴訟起訴時效時效多長?

環境民事訴訟起訴時效多長?

我國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適用特殊規定,而不適用《民法通則》二年的普通訴訟時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二、環境污染損害訴訟時效的問題

關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現存的訴訟制度中存在一定問題,一是由於原告資格的限制,使得在中國提起環境民事訴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二是在許多情況下,因侵權人不明,受害人無法提起訴訟;三是由於環境侵權的特殊性,訴訟往往是一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受害人的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四是訴訟時效期限長度不夠,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6]筆者以為,核心是訴訟時效和被告人的確認問題,故本文僅涉訴訟時效及起訴要件中“明確的被告人”問題,原告的適格問題暫不予探討。

(一)三年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可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為三年。這裏的問題就在於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於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環境污染損害有間接性、潛伏性、長期性、遺傳性等的特點,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係鏈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是無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難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麼損害。在現代工業化如此發達的社會,受害者在知識方面往往是處於弱勢地位,“應當知道”對他們來説大會過於苛刻了。在現時訴訟中,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是遠遠不能夠保護受害當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們還不知就裏時就早已過去了。訴訟時效是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的持續狀態超過法定期間便喪失司法救濟權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三年的訴訟時效,因損害客觀上的特點,決定了受害人主觀上再積極也無法有效地保護自己。

(二)最長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環境損害賠償的最長訴訟時效沿用民法通則二十年的規定,這是一個不可變的除斥期間。

三、時效起算點的修改

環境問題會不斷髮展變化,環境法及環境法學的問題也將層出不窮,但當務之急是修改環境訴訟的時效制度。

修改時效期間的長短

儘管環境污染損害訴訟時效三年及最長時效之二十年均有過短之嫌,但延長的幅度多少為恰當,中外皆莫衷一是。就法律與案件這個一般與特殊的關係而言,時效期間長短的修改不是上策,任何一個時間段作為時效期間都不能普遍地、很好地適用於每一個案件,而且會減損時效制度的精神和內在價值追求,對有的案件來説會顯得沒必要那麼長,而對另一些案件來説則仍然不夠長。此外,對最長時效而是年的修改,還會引起整個訴訟時效體系的不小的紊亂。

以上就是關於環境民事訴訟起訴時效的全部內容。但凡是訴訟都是有實效的,環境民事訴訟起訴的時效是三年,過了規定的年限,就不受法律保護的範圍內了,希望大家注意這個時間的限制,一旦有環境損害發生時,選擇用法律,讓自己的權益的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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