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行使求償權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5W
保證人行使求償權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規定,保證人事前行使求償權的法定事由是: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因為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破產債權的,債權人將請求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因債務人已被產,其破產財產己分配,保證人無法實現求償權。所以,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而債權人又未申報破產債權時,法律特許保證人事前行使求償權,以其承擔的保證債務額申報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2、求償權的事前行使只限於保證人受債務人委託而為保證的情況。未受保證人委託而為保證人的,不享有求償權的事前行使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