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主要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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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主要組織形式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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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組織形式的選擇


有限合夥制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組織形式較為合適的選擇。在中國現行法律環境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採取公司,有限合夥以及信託三種組織形式。從投資者權利角度來看,公司制與有限合夥制及信託制相比具有一定優勢,但其雙重税收地位又使其對投資者吸引力減弱。有限合夥製為投資者與管理人提供了較為完備權利和義務規範,並且已經有成熟的利益分配模式。從國際行業實踐來看,有限合夥制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組織形式較為合適的選擇。

2007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對“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了規定:

1、明確界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定義:“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明確了合夥企業的税收是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解決了雙重納税的問題;

3、明確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4、突破了合夥人只能由自然人承擔的法律限制,允許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合夥企業法》的生效使得在我國直接設立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成為可能,在我國,近年來,隨着《信託法》、《公司法》、《證券法》、《合夥企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佈和修改,已經基本上消除機構投資者成為有限合夥人的法律障礙。

在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下,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對於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成立和順利運營都由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制股權投資機構的投資者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各項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應盡的義務,它是通過發行股權籌集資金並投資與私募股權的基金。有限合夥制是大多數股權投資機構選擇的組織形式,其投資者的權利相較於公司制有所弱化,同時承擔的風險也更小。信託制股權投資機構的成立基礎是投資人訂立的信託合同,目前我國仍在探索階段,因此案例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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