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簿憑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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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帳簿設立

帳簿憑證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設置總帳、明細帳、日記帳以及其他輔助性帳簿,其中總帳、日記帳必須採用訂本式。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業户,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帳和辦理帳務;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市)以上國家税務局批准,可以按照國家税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採用電子計算機記帳的,對於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電子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所得的,其電子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帳簿,但應按期打印成書面記錄並完整保存;對於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電子計算機正確、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應當建立總帳和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其他帳簿。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自領取税務登記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國家税務機關備案。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採用計算機記帳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帳軟件、程序和使用説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國家税務機關備案。

二、記帳核算

1.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記帳核算;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報送主管國家税務機關備案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真實、序時逐筆記帳核算;納税人所使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税收方面的規定不一致時,納税人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進行會計核算,但在計算應納税額時,必須按照税收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税。

三、帳簿保管

1.會計人員在年度結束後,應將各種帳簿、憑證和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一編號、歸檔保管。

2.納税人的帳簿(包括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完税憑證及其它有關納税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滿需要銷燬時,應編制銷燬清冊,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批准後方可銷燬。

3.帳簿、記帳憑證、完税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四、税收證明管理

1.實行查帳徵收方式繳納税款的納税人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提供勞務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寫明外出經營的理由、外銷商品的名稱、數量、所需時間,並提供税務登記證或副本,由主管國家税務機關審查核准後簽發《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供納税擔保或繳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納税保證金。納税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持《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家税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税務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按規定的繳銷期限,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繳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辦理退保手續。

2.鄉、鎮、村集體和其他單位及農民個人在本縣(市、區)內(含鄰縣的毗鄰鄉、鎮)集貿市場出售自產自銷農、林、牧、水產品需要《自產自銷證明》的,應持基層行政單位(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申請辦理。

3.納税人銷售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後,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如果購貨方已付購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財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收回的,納税人應回購貨方索取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者索取折讓證明,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五、違反帳簿、憑證管理的法律責任

1.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税務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國家税務機關備查的。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税務機關處以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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