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職業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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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它的危害性十分的嚴重。因為她對於勞動者日後的勞動能力,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損害。當然,具體會造成什麼樣的損害,需要根據鑑定的程度來進行判斷。因此很多普通老百姓,他們想知道醫院職業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醫院職業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一、什麼是職業性噪聲聾

噪聲性耳聾系由於聽覺長期遭受噪聲影響而發生緩慢的進行性的感音性耳聾,早期表現為聽覺疲勞,離開噪聲環境後可以逐漸恢復,久之則難以恢復,終致感音神經性聾。噪聲除對聽覺損傷外,還可引起頭痛、頭昏、失眠、高血壓等,影響胃的蠕動和分泌。

二、聽力職業病鑑定認定標準是什麼

聽力的職業病鑑定等級是按照損失的聽力鑑定的。

10級:雙耳聽力損失大於26db,或者一耳大於56db,即為10級(最輕)。

9級: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8級: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7級:雙耳聽力損失≥56db;

6級:雙耳聽力損失≥71db;

5級:雙耳聽力損失≥81db;

4級:雙耳聽力損失≥91db。

三、申請職業性噪聲聾診斷需要的材料有什麼

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應提交申請書、本人健康損害證明、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證明等。職業史證明的內容應從開始接觸噪聲作業的時間算起,儘可能包括工種、工齡、接觸噪聲方式或操作特點、每日或每月的接觸時間、是否連續接觸噪聲、作業場所的環境條件、降噪設施及其效果、歷年作業場所噪聲檢測數據、個體防護等。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資料怎麼辦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鑑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牀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

勞動者不能提供職業史證明的,可提交勞動關係證明材料作為佐證。勞動關係證明應當以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以及用人單位自認的材料為依據。

對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如果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種憑證並經過勞動部門認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都可以作為職業性噪聲聾診斷的依據:

能夠證明勞動用工關係的資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資支付花名冊)、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等;能夠表明勞動者身份的資料,如“身份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證件;能夠證明用工招用關係的資料,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3人以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在這裏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關於聽力受到損害的職業病,去醫院如何進行鑑定。不管進行什麼種類的鑑定第一步都需要準備好有,如果材料缺失的話,那麼肯定是不會受你這個職業病鑑定的。我這個材料中最重要的就是證明自己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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