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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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繳社保的法律責任主要存在於兩個方面:一是行政責任,二是民事責任。這兩種責任分別會給予罰款處理,具體的金額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嚴重者可能會導致公司破產,若是觸犯嚴重的民事責任,企業的勞動者還可以依法起訴公司,公司給與其補償,社保對於每個人來説是及其重要的。

企業不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先來談談行政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84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23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我們再重點談談民事責任。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説,單位不繳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為由主動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仍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也就是説,一旦發生工傷,由於用人單位未繳社保,其工傷賠償依法將由用人單位支付。實踐中,用人單位因為員工工亡賠償幾十萬上百萬的現象,司空見慣。這個責任是非常大的。

現在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為其工作人員繳納社保,但事實上還是有很多企業抱着僥倖的態度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不論是什麼原因,都是一種及其嚴重的違法行為,在這種行為下,企業的員工在此期間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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