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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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背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不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公司要求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社保是法定的,公司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卻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行為,是違法的,員工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投訴,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員工也可以要求公司調整個人的社保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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