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覆蓋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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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覆蓋的範圍是什麼?

社會保險覆蓋的範圍是什麼?

社會保險覆蓋的範圍是全體公民,《社會保險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具體是: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未就業的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被徵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徵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對於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本法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二、社會保險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強制性。

社會保險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實施都是通過法律進行的。

(2)普遍性。

社會保險要求社會化,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企業和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

(3)福利性。

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實施社會保險完全是為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4)社會公平性。

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分配形式具有明顯的公平特徵。一方面,社會保險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階層,同等條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險基金的過程中和在使用的過程中,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並不嚴格對價,從而體現出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

(5)基本保障性。

社會保險的保障標準是滿足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為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們的收入穩定、生活安定,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6)互濟性。

社會保險通過法律的形式向全社會有交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社會保費建立社會保障基金,並在全社會統一用於濟助被保障對象,同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可以從統一基金中相互調節。

需要明確的是,目前對於社保國家的政策是覆蓋,參加社會保險本身就是通過法律制度強制實施的,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社保,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如果本人沒有穩定的工作,是沒辦法購買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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