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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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有哪些?

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有哪些?

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含五大類,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方面:

(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二)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三)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

二、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祕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佈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範圍,併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閲、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範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範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在當代的社會,社會保險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項福利性的制度,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説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的,在這個過程當中,至於社會保險的基金來源的話,是政府補貼,還有就是勞動者本人繳納和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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