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84條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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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84條有哪些規定?

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徵繳的重要環節,是對社會保險繳費義務人進行管理的基礎。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職工無從參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無法進行監督,因此本條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包括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成立後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成立後不按上述期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即屬於違法。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不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第一,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不是行政處罰,只是一種補救性的行政措施,是對違法者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的要求。

用人單位替員工購買社保是國家法律所進行規定的,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替員工購買社保的話,或者是沒有進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話,將會按照法律內容來進行處罰,並且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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