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託收協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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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託收協議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託收協議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託收協議

甲方:

乙方(個人繳存者):

1、甲、乙雙方共同承諾自願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的約束。

2、乙方自願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3、乙方以本人的社保卡,作為向甲方繳存社保的指定賬户。授權甲方根據乙方已申報的繳存金額,通知委託銀行從指定賬户扣款直接繳存住房公積金,甲方無須事先通知乙方,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乙方委託資料內容如下:

賬户户名:

賬户開户銀行:

身份證件號碼:

約定扣款次數:每月成功扣款一次

4、乙方應在本人社保卡內保留足夠的餘額。若因乙方賬户餘額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扣款不成功的,乙方應在當月補足所欠繳金額。

5、乙方被單位錄用(聘用)並在該單位繳繳社保,轉移合併至新單位,自動終止本協議。

6、乙方地址、電話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或代扣賬(卡)號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將對應變更信息通知甲方進行調整,甲方將變更後的信息錄入管理系統。

7、乙方註銷代扣賬(卡)號,致使協議無法履行引起的責任,由乙方負責。

8、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協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變更,造成本協議無法履行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9、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0、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日期: 日期:

聯繫電話:

二、社會保險託收協議什麼情形下會終止?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單位可能會了方便,就直接與銀行簽署同城社會保險委託收款協議,此類協議也屬於民事協議的一種,故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議在擬定後、雙方若自願簽署,那麼協議生效後,任何社會保險委託收款協議當事人都需要遵守該協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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