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築業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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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築業工傷保險待遇

成都建築業工傷保險待遇

(一)成都建築業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在工傷保險參保有效期內,建築業職工在為其實名參保的建設項目上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部、省、市相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1—4級工傷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建設項目使用已經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且經勞動能力鑑定為1—4級的,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待遇涉及職工本人工資的,按照職工工傷發生時成都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核定(2015年度為56740元)。

(二)成都建築業工傷保險待遇申領

按建設項目已實名參保的工傷人員,其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參保登記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參保登記的工傷認定書載明的用人單位向參保地負責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具體的申報資料和辦理流程,與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一致。

(三)賠償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沒有對在建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的或者以建設項目參保,但施工人員在保險生效時間開始之前或保險終止時間之後,以及停工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工程或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成都建築業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項目竣工後的待遇支付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後,已實名參保登記的5—10級工傷人員,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項目參保註銷手續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部、省、市相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並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已實名參保登記的1—4級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

按建設項目已實名參保的建築業職工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且在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參保登記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的用人單位及時向參保地負責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工傷職工意願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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