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與失業金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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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與失業金區別是什麼?

現階段社會發展越來越快,每天都有很多人失去工作或者主動辭去工作,這其中就關係到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內容。很多人會有疑問: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與失業金區別是什麼?下面就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與失業金區別進行詳細的解釋,保障大家離職後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與失業金區別是什麼?主動辭職和解除合同的區別有:主動辭職都是由勞動者提出申請的,而解除合同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來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辭職的,也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相關規定如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看完本文,相信大家對於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與失業金區別是什麼這個問題已經有了自己的答案。不管是面對主動離職還是失業等突發情況,我們都可以從容面對,知道如何下手,知道用何種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並且運用法律的武器為自己獲取應該得到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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