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及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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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及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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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上海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怎樣規定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標準的

《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第十條 失業保險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上次失業前的工作年限)計算。失業前工作滿一年不足兩年的,失業保險期為六個月;失業前工作滿兩年不足三年的,失業保險期為八個月;失業前工作滿三年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失業保險期增加兩個月;但失業保險期限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超過失業保險期限的,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給付失業救濟金的辦法為:失業期間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五給付;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給付。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患病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醫院或市、區、縣失業保險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並可向失業保險機構申領所發生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的醫療補助費;醫療費用較大、本人承擔有困難的,可向失業保險機構申請增加醫療補助費。但因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給予醫療補助。2009年四月份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調整有關民生保障待遇標準的政策,從4月1日起開始實施。調整後的該市失業保險金最高為600元/月,最低為435元/月。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分別提高到495元/月、550元/月、60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並繼續按照略高於該市城鎮“低保”標準的原則確定失業保險金託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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