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是多久 - 領取條件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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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是多久,領取條件是什麼樣的?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最長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最長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最長24個月。

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因此具體領取期限按照上述規定結合根據本地失業保險政策執行。

例如成都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規定如下:

1、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2年領取3個月;

2、累計繳費滿2年以上不滿3年領取6個月;

3、累計繳費滿3年以上不滿5年領取12個月;

4、累計繳費滿5年以上不滿8年領取15個月;

5、累計繳費滿8年以上不滿10年領取18個月;

6、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領取24個月。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簡單來説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很多人對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情況有一定的疑惑,其實失業金的領取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一般來説是交滿一年可以拿3個月的失業金,交滿兩年則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金,當然也不是一直無限的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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