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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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社會為保障勞動者利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項目之一,是為因失業暫時失去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的保障。但是很多人認為只要沒有工作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實不然,領取失業保險金也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那麼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哪些要求呢?下文,就由本站小編給您介紹。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和要求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中關於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檔次內,根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長短,相應拉開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差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條件:

1、繳費期限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主觀意願: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其他要求: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經審核,可一次性領取相當於本人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生育補助金。對於對此專題還有不瞭解,或者想進一步瞭解的朋友,可以登錄本站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為您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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