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被開除可以領失業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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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被開除可以領失業保險嗎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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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被開除可以領失業保險

  勞動者曠工被開除,勞動者符合其他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以依法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金。  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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