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離職後有失業金嗎 - 領失業保險金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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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離職後有失業金嗎 領失業保險金要什麼條件

在一些單位如果員工有曠工的行為,一般在達到3天之後,那麼單位就會將員工開除。當然有的情況下是員工在曠工之後自己主動離職的,那此時員工曠工離職後有失業金嗎?相信很多人對此並不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曠工離職後有失業金嗎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因曠工被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按照規定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二、領失業保險金要什麼條件?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

(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三)進行失業登記;

(四)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三、單位能否因曠工除名員工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我國法律上並沒有所謂自動離職的規定,勞動者一定要注意。如果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告訴員工是無效的。如果沒有“單位規章制度”,何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呢!勞動者如果被單位隨意辭退,要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能夠按時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少之又少。因此,作為社會保險的受益者的勞動者,應該簡單瞭解社會保險的基本規定,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此時屬於員工自己主動離職的情況,並不構成法律上面非因本人願意導致就業中斷,因而就不滿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自然即使之前有繳存過失業保險費,那麼此時也是無法獲得相應的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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