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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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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