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條款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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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是民事活動中表示民事主體意志自由的民事法律行為,有不被履行的風險。雙方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許會用定金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使用定金條款時,除了瞭解相關法律規定,還需要了解定金條款司法解釋的內容。以下,是定金相關內容的介紹。

定金條款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定金的法律特徵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説,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其司法解釋

(一)《擔保法》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解釋》

(二)關於定金部分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在瞭解定金條款的法律規定及其定金條款司法解釋的內容之後,更需要了解這些法律在現實生活中適用的場合和含義。為了合同目的能夠順利實現,定金條款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想要更好地利用定金條款對於合同的作用,小編建議去諮詢專業律師或者本站,找到最佳的保障合同實現的途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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