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的條件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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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生效的條件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生效的條件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針對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縱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歸於無效。雖然我國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二、附條件合同生效要符合哪些要求?

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説,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於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2、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3、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綜上所述,簽訂合同是常見的民事行為,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生效方面有規定。合同生效應當符合實質及形式條件,包括簽訂合同雙方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簽訂合同應當是雙方真實意願,不得脅迫或者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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