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商品房交定金是必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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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若購房者看中了某套房屋,此時開發商會先與其簽訂認購協議,要求其支付購房定金,之後再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剩餘房款。那從法律角度來講,買商品房交定金是必須的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買商品房交定金是必須的嗎

一、買商品房交定金是必須的嗎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先簽訂認購協議書並交納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的必須程序,購房人可以與開發商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購買商品房時,最好將該項目瞭解清楚,然後直接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這樣如果在簽約談判中補充協議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又發現了對自己不利的新問題,都可全身而退,不必再為解決定金的問題而煩惱,也避免了可能的定金損失。

或者在籤認購書時加上“如果雙方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就合同的具體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不能簽署正式合同,賣方應無條件立即退還全部定金或訂金”、“在認購書有效期內,買方有權隨時解除此認購書,賣方應將定金或訂金無條件全部退回”的約定。

二、商品房定金糾紛怎樣處理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這是我國法律關於買房定金的總括條款。 對於期房,開發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為消費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應當查看開發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就是我們常説的“五證”。 “五證”中最重要的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而且消費者還要注意看一下《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預售範圍是否是所要購買的樓盤。 如果開發商沒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而向社會發售房產,根據法律規定:“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該認定為無效。”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維護權利:

1、直接請求開發商返還已繳納房款,退還定金;

2、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並主張雙倍返還已繳納房款;

3、起訴申請認定該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合同,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只是房地產交易市場中的慣例,從法律上面來講其實並無依據,因此要是購房者拒絕交付購房定金的話,也是可以的,但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也是有權拒絕出售該商品房。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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