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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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試用期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不僅規定了不同長短的勞動合同下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也規定了不能單獨約定試用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但對於試用期的時間進行的明確限制,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同樣做了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於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會設立一個試用期作為對員工能否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的考核,但是試用期的具體時間並不是隨便約定的,國家法律法規對於試用期的上限做了明確要求,勞動期限越短的試用期越短,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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