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房的買賣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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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產權房的買賣如何操作?

共有產權房的買賣是怎樣的?

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模式,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其用地由土地劃撥改為土地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和政府給予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

房屋產權可以按照兩種比例實現共有:當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7∶3時,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對仍無力購買的特殊困難家庭,可按5∶5的產權比例進行購買,個人承擔的價格則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70%,即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

共有產權房的購買人可隨着收入的增加,申請購買政府部分的產權。按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內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後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房屋出售時與此類似,出售所得按購房家庭與政府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當購買者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家庭收入高於政府規定標準,進入中高收入羣體時,政府也無需強制其搬出,而是對政府產權部分收取市場租金。

二、共有產權房的特點有那些?

1、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出讓,並完全按照商品房進行開發,且銷售價格計算也等同於商品房。可見,比起傳統的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價實際上是“隨行就市”。

2、“共有產權房”的出資方式,它是指由政府按照“三七開”或“五五開”墊資,並不影響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等。就其出資方式的本質來説,與開發商推出的所謂“零首付”優惠政策比較,前者的墊資人是政府,後者的墊資人是房產商,但從融資模式上看,並無本質差別。

綜上所述,共有產權房可作為一個資金不足,工資尚未能支付住房的一個次優選擇,其是在為經濟困難者提供安定的機會,也在削弱房地產行業競爭的加劇和房價的日盛,由政府的力量使得中低層人民有更多選擇的機會。至於關於共有產權房的買賣引起的遺產爭端以及其他,相信會在之後的法律中得到完善。相關的法律知識可詳詢本站的各位律師老師,相信大家會得到公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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