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房屋的土地使用税由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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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用房屋的土地使用税由誰繳納?

租用房屋的土地使用税由誰繳納

承租人沒有納税義務,但在納税義務人未履行自己的納税義務時,使用人有代為納税的義務。所以,你應該在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其納税,如因出租人未納税而由承租人繳納税款時,可以抵扣房租款。可以同時約定由出租人提供正式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徵税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一般而言,以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如果土地權屬沒有確定屬於誰,則以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納了土地使用税,那麼承租者就不用再交了。 但是如果出租人沒交,那麼税務機關就有權向實際使用人(承租人)徵收土地使用税。

對於擁有土地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擁有者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税。租賃的土地根據租賃按雙方約定交。

二、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對象有哪幾種?

(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三)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四)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三、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

2、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3、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

4、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土地使用税一直以來就是向土地使用權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沒有租客在租用房屋的過程當中還要自己到税務機關去交土地使用税的,租客也拿不到房東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不會有關於土地使用税的相關條款,因為基本上都是由土地使用權人自己到税務機關申報地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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