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土地由誰繳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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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由誰繳納土地使用税

現在,隨着城市建設不斷髮展擴大,許多居民或者村民都面臨拆遷,政府對於拆遷的居民或村民都會給予一定的拆遷補償,有的地方會配發拆遷安置房。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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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由誰繳納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税的合法納税主體。該法條並沒有直接定義什麼叫使用土地,而根據法理的理解,出租行為是讓渡財產使用權的行為,即它是對土地使用權力的讓渡行為,而非直接對土地的使用行為。
根據上述分析,承租方才是真正的使用土地、佔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權讓渡給承租方,自己就無法再使用土地、佔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土地佔用權,他才是土地佔用權人。《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税地字第15號)曾明確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在司法實踐中,出租方和承租方要簽訂土地及房屋的租賃協議,租賃協議中可以明確約定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或者是承租方來進行承擔。因為民事主體之間自願簽署的、且不違反法律的協議都是生效的,所以説法律也是允許出租方和承租方針對土地使用税來做一個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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