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單位出租房屋土地使用税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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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所處位置以及土地面積大小,向土地使用人徵收的税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於公共設施、福利用地,交通運輸和農林生產等用地,免予徵收土地使用税,那麼,如果上述這些免税單位出租房屋土地使用税還需要繳交嗎?

免税單位出租房屋土地使用税需要繳納?

一、土地使用税的免徵範圍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免税單位出租房屋土地使用税的繳交規定

1、《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文件的第一條明確規定:關於對免税單位與納税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徵税問題。對免税單位無償使用納税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對納税單位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納税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税。 如果説是有租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享受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用地僅指國家規定的免税單位自用的土地,而免税單位將徵税範圍內的土地出租,無論承租方是否為免税單位,出租方均應依照税法規定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中第10條明確規定:關於免税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税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述,關於免税單位出租房屋土地使用税是否還需要繳納的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解答,首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免税單位免予徵收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必須是自用土地,如果是出租自用以外的其他土地,則必須繳納土地使用税,其次,如果免税單位出租的是免税範圍內的土地,那麼被出租土地不再屬於自用土地的範疇,依然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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