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房屋土地使用税由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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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税收政策,城鎮土地使用權享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作為附加在土地使用權上的税收,一般都是由土地使用權享有人繳納,那麼,轉租房屋土地使用税由誰繳納?詳情參考下文的具體分析。

轉租房屋土地使用税由誰繳納?

一、房屋租賃經營需要交納的税及税率:

1、營業税: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5%計算。

2、城建税:以營業税税額為計税依據,按適用税率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税。納税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税率為7%;所在地在縣城、鎮(縣、市屬鎮的),税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縣、市屬鎮)的税率為1%。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税的3%計算。

4、印花税:按簽訂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税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5、房產税:按租金收入的12%計算。

6、企業所得税:按照企業所得税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應將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併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7、城鎮土地使用税: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用於生產經營和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的,應按房屋佔地(含出租的院落佔地)面積,依土地等級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税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轉租房屋土地使用税由誰繳納?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税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税土地使用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徵收税費,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規定税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税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税額各地差異較大,請諮詢您所在地地方税務局。

2、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申報:納税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税前,應先在税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後,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表》。

3、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税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轉租房屋的土地使用税由房東繳納,但是房東一般都會把這筆税費轉嫁到租客的身上,所以這筆税費通常還是租客出。土地使用税作為一種税種,應當及時申報繳納,否則一旦被税務機關查處的,會面臨着罰款等偷税漏税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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