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一年交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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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中,城鎮土地的使用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的。只有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税,才可以合法的使用土地,其中土地使用税繳納的多少,主要與土地的使用面積、當地的税率標準以及使用年限等有關。但是很多人不瞭解,土地使用税一年交幾次?針對這一問題,小編整理了一些詳細的資料,下面將為大家解答這一疑惑。

土地使用税一年交幾次?

土地使用税一年交幾次

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季度或半年)繳納的徵收辦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當事人可以直接到當地地税局詢問。具體的規定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規定,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大家可以選擇按年、季度或者半年等期限進行繳納。通常情況下,具體的納税期限由當地的政府確定。因此,如果大家想要了解具體的土地使用税繳納期限問題,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地税局詢問,這樣得到的信息更為準確一些。最後,希望小編的介紹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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