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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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重慶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是怎樣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開徵範圍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一)城市:指市轄各區;

(二)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建制鎮:指經市政府批准的建制鎮;

(四)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徵收土地使用税的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行政區域。

第三條 凡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開徵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土地使用權屬不明確的,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

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的税額標準計算徵收。

第五條 納税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面積為準;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使用權屬不明確的,由納税人據實申報,經主管税務機關核實確定。

第六條 應税土地按等級進行劃分,各等級土地的税額標準,由市政府在《暫行條例》規定的税額幅度內,結合市政建設狀況和經濟發展程度等條件進行確定和調整。

第七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年税額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行政區域內應税土地的具體等級和適用年税額,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下列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除經營用地外的自用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除經營用地外的自用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城市道路、廣場、綠化地帶等市政公益設施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的用地;

(七)集體或個人舉辦幼兒園、託兒所、醫院、學校的用地;

(八)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的用地;

(九)民政部門舉辦安置殘疾人佔總人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的用地;

(十)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經批准改造的廢棄土地和開山整治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10年。

第九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有關部門應向地方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等資料, 密切配合。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税額分兩次徵收。上半年徵收期為4月,下半年徵收期為10月。

納税人應於徵收期內,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條 納税人的土地面積和用途發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地方税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暫行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地税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重慶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的具體介紹。現實生活中,當我們想要獲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時,避免不了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因此,為了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我們應當瞭解一下當地的土地使用税相關政策,並積極配合國家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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