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繳税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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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或者縣城中,又或者建制鎮工礦範圍內任何使用土地的個人或單位都是需要以他們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來計算税務交納土地使用税的,而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税都是在縣以上的城市徵收,許多人卻並不清楚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税期限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可以瞭解下。

土地使用税繳税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8)國税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税〔2006〕186號)規定:“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關於土地的問題是我們生活中一個非常大的問題,關於繳税的問題也是我們生活中必不可免的一大問題,那麼土地使用税繳税期限就是我們生活中不可不知的一大問題,希望以上解答可以幫助你瞭解,解決這人生的一大問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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