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土地使用税需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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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買賣房屋時,伴隨而來的還有土地使用税。在初次向房地產商購買房屋時,一般情況下是要向繳納土地使用税的,但是,房屋出售土地使用税還需不需要再次繳納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土地使用税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大家能從中找到需要的信息。

房屋出售土地使用税需要繳納嗎?

税務所把你的次轉讓作為不動產轉讓了,如果按照不動產轉讓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還有一種就是通過房產部門將房屋使用權變更,同時經土地部門變更土地使用權(費用一般由受讓方交納),那樣就不用再重複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

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北京市地方税務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二條規定:“在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税。”

上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土地使用税的相關資料。文中為大家列舉了幾類免繳土地使用税的特殊情況,地方税務局的規定,以及有關土地使用税的法律法規。閲讀完了全文,我們知道,房屋出售土地使用税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需要繳納的。如果大家對於土地使用税還有什麼疑問,可以通過諮詢律師來獲得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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