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出租是否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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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出租是否需要繳納?

土地使用税出租是否需要繳納?

土地使用税出租是需要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徵税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一般而言,以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如果土地權屬未定,則以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納了土地使用税,那承租者就不用再交了。

如果出租人沒交,那税務機關就有權向實際使用人(承租人)徵收。

《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税地字第15號)曾明確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二、確定誰擁有土地使用權

最簡單的情況當然是,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農村集體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是,如果通過租賃合同,把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了別人,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呢?當然是承租方擁有土地使用權了.不要把合同不當回事.所以,關於土地出租過程中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的判定規則,政策是非常明確的.土地出租後,承租方擁有了土地使用權.當然是納税人.但在實務中,許多企業、會計、地税機關、甚至專家對出租土地導致的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是這樣判定的:如果屬於應税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即:原則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來判斷.只有當擁有土地的單位免税時,才轉移給承租方.這樣的判定既複雜,又缺乏體系性,與土地使用税總體規則並不相容,完全就是為了好徵税.因為它的好處是簡單,只要找得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就找得到納税人。但是,對納税人的判定是一件嚴肅的事,應該嚴格按照税法體系進行判定。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為止關於土地使用税這個問題是不能夠逃避的,因為如果關於税收問題都逃避的話,那麼就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是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措施的,而且土地使用税一般情況下如果發生出租的話,應當是由實際使用者也就是承租方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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