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企業土地使用税多久開始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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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企業土地使用税多久開始進行繳納?

房產企業土地使用税多久開始進行繳納?

1.繳納土地使用税:一般是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次月,否則從合同簽訂時間的次月;

2,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計算,單位税額也是指每年每平方應納的税款,一般每年分兩次繳納,各省規定不盡相同,是一年之內都得交清。

3,分割給業主前是按總證面積交税,分割後,公司只按剩餘面積繳税。以項目交付為截止日,有的地方以簽訂銷售合同收完款作為截止日.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期間土地使用税計税截止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因此,商品房已經銷售的,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築面積所應分攤的土地面積相應調減應税土地面積。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售房合同的規定,將房屋已銷售給購房人且購房人已辦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房屋產權證,房屋所佔有的土地已發生實際轉移的行為。對購房人非個人原因無法及時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產權證的,只要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銷售合同的規定,已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購房人,也可視同為房屋已交付使用。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期間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

(一)總計税面積的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期間土地使用税開徵的計税依據,應依據下面兩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國務院1998年第17號令)第三條:"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國家税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015號)第六條:"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二)免税面積的確定

《國家税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015號)第十七條:"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税地字(89)第140號)第五條:"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徵收土地使用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税一般從擁有土地的那一天起就要開始進行給予,如果出現了偷税和漏税的行為那麼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到税務局多諮詢一下,而且還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收費來進行給予,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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