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耕地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開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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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耕地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開始繳納?

非耕地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開始繳納?

非耕地,自批准徵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應按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徵用分為徵收和使用兩個階段,國土局代表國家依法徵收土地,單位或個人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在徵用分離的情況下,“新徵用的耕地”還可以“少”繳一年城鎮土地使用税。

首次有償取得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中的耕地部分,可以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滿一年起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即可以“少”繳一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耕地的土地也是需要進行繳納土地使用税的,而且在進行繳納的時候也會按土地的面積來進行給予,對於此土地只要開始批准使用那麼就一定要開始進行繳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不會讓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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