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放火罪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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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放火罪處罰是怎樣的

我國對放火罪處罰是怎樣的?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1)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

(2)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

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

二、放火行為沒完成是犯罪

(一)放火罪的預備與未遂

認定行為是屬於未遂還是預備的標準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着手”是指:

1、行為必須是接觸或者接近了犯罪對象,對犯罪客體構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脅;

2、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犯罪結果產生的性質,即如果不是主觀方面的原因,而任其發展下去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

3、行為與預備行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為人的犯罪意圖。

對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動作則是預備行為;開始點火,則屬於已經“着手”。

(二)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中止

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在於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未遂。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於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後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問題。但是,對危險犯的認定時,從危險犯到實害犯的狀態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雖然行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積極主動的實行行為,但犯罪並沒有靜止下來,犯罪仍在行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態是不確定的。因此,被點燃物獨立開始燃燒不是表明犯罪已經構成既遂,而犯罪行為仍然在發展過程中。犯罪形態作為一個停頓的點,此時既然沒有停頓下來就不能認為是犯罪的既遂。此時,可以認定為犯罪的中止。

根據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構成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這一轉變的過程中,如果被點燃物已經燒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則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實害犯的既遂。

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另外,認定構成了放火罪之後,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也是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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