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法條司法解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幾乎經常都能在網上看到某某嫌疑人已被捕的消息,嫌疑人被捕少不了的程序就是審問了,但在審理的時候可能會出現採用了不合理的審問手法,如果遇到這種使用暴力取證的方法會怎麼樣呢?下面我們來看一下

暴力取證罪法條司法解釋

暴力取證罪是指公務人員故意用暴力逼證人證明的行為,是侵犯公民的權利。

一、暴力取證罪的構成

1、國家公務人員對被告人進行捆綁,抽打,電擊,火燒導致被告人受不了折磨被迫做作證的惡劣行為的;

2、國家公務人員在審訊的過程中對被告人用刑導致被告人精神失常或致死;

3、國家公務人員對被告人的案件審理錯誤,造成了冤案,包容犯罪的嫌疑人;

4、國家公務人員對被告人3次以上,或對3個被告人以上的採用暴力的行為;

5、國家公務人員強迫他人或指示他人對被告人進行暴力審理。

二、暴力取證罪法條

根據刑法條文的第二百四十七條

國家公務人員對被告人採用形迅逼供或者是使用暴力逼被告人證明的會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拘留;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進行拘留和管制;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故意殺人的或者是手法殘忍導致被告人變為殘疾的,會判處死刑、無期或者有期徒刑,期限在十年以上;犯罪情節較輕的,判處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犯罪分為主體和主觀;主體就是指國家公務人員或是一般的公民,成為本案的共犯,做偽證為證不説出事實的真相,冤枉被害人;

主觀就是故意的去傷害被告人的身體,言行逼供證詞。

所以説國家法律是針對每個人的,就是國家公務人員犯法也會按照法律去執行。不要抱有僥倖的心理,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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