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販毒罪死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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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遼寧省販毒罪死刑標準是什麼?
遼寧省販毒罪死刑標準是販賣毒品達到50克以上的,販賣毒品50克“可以”被判死刑,但不是“必然”被判死刑:
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3~7年,並處罰金。
上述的重量是指販賣的標準。
而對於其他毒品,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鴉片1000克以上;
2、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
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油五千克、大脂十千克、大葉及大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嗎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8、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關於毒品罪
走私製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在當代社會各個省份關於相關具體法律條文可能都會做出一定的細化規定,但是在總體原則當中必須要尊重我們國家性的法律,比如説在刑法當中販毒罪就必須要按照刑法總體的原則來進行量刑,如果達到販賣毒品,數量比較大的,可能會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