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後訴訟判決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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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後訴訟判決怎麼執行

一、國家賠償後訴訟判決怎麼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依據國家賠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作出國家賠償的判決後,賠償由義務機關負責執行,如果義務機關不執行的,被賠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二、行政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賠償方式和標準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月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

2、造成身體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因為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收入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20倍。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支付生活費。

4、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5、造成財產權損害的,能返還財產的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按直接損失予以賠償,財產已被拍賣的,給付拍賣的價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三、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一)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後,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範相牴觸的。

(二)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願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於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範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範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復職級。

(三)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為的侵害而脱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佔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於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採用金錢賠償。

國家賠償判決後,賠償的義務應該是相關負責部門進行執行,如果相關部門不進行執行,那麼被賠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賠償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如果在賠償期暫時不需要向法院申請,如果不在賠償期間時間那麼被賠償人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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