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附帶國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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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附帶國家賠償金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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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係或爭議標的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費1000-8000元;

2、涉及10萬元以上財產關係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費外,另按爭議標的大小,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上—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 4-6%

50萬元以上—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 3-5%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 2-4%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 1-3%

1000萬元以上 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審、重審和再審案件、刑事死刑複核案件的,執行一審收費標準;但代理一審後再代理二審、或代理二審後再代理重審、或代理一審、二審後再代理再審的,按一審標準酌減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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