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文物罪的四個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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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倒賣文物罪的四個構成條件

倒賣文物罪的四個構成條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並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公佈的以屬於禁止經營的文物,既有珍貴文物,也有一般文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非法收購、販運、出售和轉手倒賣等活動。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無權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倒賣上述文物,另一種是經批准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超範圍經營上述文物。構成本罪,應當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

4、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以牟利為目的。如果行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收藏而不是出賣牟利,則不能構成本罪。

二、怎麼認定倒賣文物罪

在認定本罪時,要劃清本罪與走私文物罪的只限。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完全相同。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後者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海關對貨物、物品進出境的監管活動和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

第二,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在境內非法倒賣;後者則是非法將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弄出國境。如果行為人在境內非法收購、運輸國琛禁止出口的文物並使其出境牟利的,即應以走私文物罪論處。

第三,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本罪的成立必須具有牟利的目的;後者則不要求以牟利目的為必備要件。

倒賣文物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從事倒賣文物的犯罪,主要是指依法無權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從事文物的收購和銷售業務活動,從中牟取暴利的行為,或者文物經營單位從事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收購和銷售、拍賣活動,從中牟取暴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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